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四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 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抓緊建立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嚴格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管理,以充分發揮生態環保資金職能作用,形成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
《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推動建立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加快預算執行,盡快形成有效投資,避免“資金等項目”。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會同財政部負責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制度的建設、管理和完善。省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省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庫建設,匯總上報本省生態環保項目,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指導。
《通知》印發后一個月內,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分別會同財政部編制印發本領域生態環保資金中央儲備庫項目入庫指南,明確項目儲備庫申報流程、時間節點,以及項目入庫條件、績效目標制定、申報材料、負面項目清單等相關要求,對地方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予以規范和指導。
《通知》明確了入庫項目資金范圍,即中央財政安排以下轉移支付中可形成實物工作量的資金預算,均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范圍,具體包括: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重點生態保護修復資金;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不含兩項資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補助及到人到戶的補助)。納入涉農、扶貧資金整合的農村環境整治、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林業改革發展等資金,被整合用于涉農、扶貧領域的,按涉農、扶貧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沒有被整合仍用于生態環保方面的且可形成實物工作量的資金,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下一步將視情況研究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項目儲備是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安排、項目執行的基礎和前提。未列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資金支持。確需安排的,應向三部門履行必要的補庫手續。中央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滾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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